▲ 适用范围:本标准是对于以舒服地调理室内空气为目的的制冷设备(包含制暖、除湿兼用的压缩机设备)以及循环、净化空气的压缩机(以下简称压缩机)中一体式(、鼓风机、热交换机等安装入一个柜内)、分体式(、鼓风机、热交换机等装入两个柜内)产品而拟定。这些产品的额外制冷耗费电力为13000W以下,且额外制冷功能低35000W{30100kcal/h}。
但不包含下述产品。
1. 吸入空气条件特别的设备;
2. 主要用于机械、机器、食物等空气调理;
3. 主要用于仅吸入外气进行室内空气调理;
4. 主要用于为在工厂车间内部必定的区域、区间作业的特定人员供给凉气;
5. 作为分体式压缩机,其室内设备与室外设备不能一比一对应(multitype等);
6. 主要用于车辆内部空气调理;
7. 此外,遵从a~f项条件用于特别用处的设备。
注:1、比如电算机器用、all fresh型等。补白:本标准顶用{}表明的单位、数据系修正前根据的单位、数据,在此仅供参考。
2、引证标准附表1中所列标准作为本标准的引证,构本钱标准规则的一部分,这种引证标准适用于版。